银保监会修订实施办法加强信托机构准入监管:强化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要求

《办法》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调整“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准入条件,适当放宽对信托公司经营年限和监管评级的要求。

今日,银保监会出台《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强化信托公司监管。《办法》共计7章,包括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附则,下含76条具体内容。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银保监会针对回馈意见中符合监管导向和行业发展实际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主要对相关高管任职资格条件进行了修改。

早在2015年,原银监会出台《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规范信托业市场准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信托行业的不断发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进一步扩大开放政策的持续推进,为适应当前监管要求和行业新发展阶段需要,银保监会结合前期市场准入工作实践,对《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本《办法》,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引领,提升准入监管工作有效性。

具体内容来看,在强化股东监管方面,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结合前期出台的《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本次办法修订在强化股东监管方面明确了以下要求,首先是强化非金融企业入股信托公司资质要求,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准入标准。

其次强化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要求,严格要求自有资金出资;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权质押,进一步要求股东承诺不以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权的受(收)益权等形式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同时明确信托公司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在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方面,《办法》在两个方面进行强调,首先是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调整“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准入条件,适当放宽对信托公司经营年限和监管评级的要求。同时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合规经营理念,新增信托公司合规总监任职资格条件及许可程序内容。优化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监管,提高独立董事履职的独立性,明确要求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本次修订强化与其他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等有效衔接,进一步规范了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强化监管导向,匹配行业发展实际,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托业转型发展。

《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下一步,银保监会强调,将会继续指导信托公司坚定受托人定位,努力探索转型,坚持回归本源,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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