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分类评价标准“大修”:弱化规模,强化合规专业

5月22日,证监会就《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

5月22日,证监会就《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对分类评级指标进行修订,并在今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适用。

分类监管制度是证券行业一项基础性监管制度。近年来,分类监管制度对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合规风控、提升核心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正向激励作用,得到行业和市场认可。为优化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促进证券公司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引导证券行业差异化发展。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最早在2009年5月出台,在证券行业确立了分类评价指标体系,此后于2010年5月、2017年7月进行了两次修改。本次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中的12条内容作了修改,调整幅度超过30%。

本次修改的主要方向包括:

一是维持现行以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主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体系和有效做法,着重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优化,集中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是进一步强化合规、审慎经营导向。围绕使分类评价结果更加准确反映证券公司的合规风控状况,完善对证券公司及其人员被采取处罚处分措施的扣分规则,明确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等情形予以调降分类级别的依据,全面梳理强化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和标准。优化风险管理能力加分项,引导证券公司强化资本约束,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切实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三是进一步强化专业服务能力导向。适应行业发展状况,从营业收入、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财富管理、信息技术投入等方面,优化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既反映证券公司的综合实力,又反映其专项业务能力,引导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优做强,同时也引导证券行业差异化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现行规则第二十九条中,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删去了“新设营业网点”。这意味着,未来券商分类评价结果将不再影响券商新设营业部。

另外,监管部门指出,修订《分类监管规定》首先是出于进一步强化合规风控、审慎经营导向的需要。有关风险管理加分激励指标门槛偏低,体现不出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差异性,正向激励效应不明显。

根据分类监管办法,证券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或没有如实报告控股股东和实控人信息及变动情况的,监管部门可视情节下调公司分类结果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