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启动公募REITs试点,推动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改革

短期看有利于广泛筹集项目资本金,降低债务风险,是稳投资、补短板的有效政策工具;长期看有利于完善储蓄转化投资机制,降低实体经济杠杆,推动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化、规范化健康发展。

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我国将从基础设施领域正式启动公募REITs试点。

证监会表示,基础设施REITs是国际通行的配置资产,具有流动性较高、收益相对稳定、安全性较强等特点,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填补当前金融产品空白,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短期看有利于广泛筹集项目资本金,降低债务风险,是稳投资、补短板的有效政策工具;长期看有利于完善储蓄转化投资机制,降低实体经济杠杆,推动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化、规范化健康发展。

从基础设施领域启动公募REITs试点

公募REITs是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通过证券化方式将具有持续、稳定收益的不动产资产或权益转化为流动性较强的上市证券的标准化金融产品。

在境外市场,REITs已经是较为成熟的金融产品,长期持有不动产资产,产品收益绝大部分用于分红,资产业态涵盖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多种类型。

近年来,我国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私募REITs案例和经验,为公募REITs市场发展打下了基础。结合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和监管实践,公募REITs试点采取了“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模式,填补了我国金融产品的空白,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有力举措。

此次在基础设施领域试点公募REITs,是稳投资、补短板的有效政策工具,不但可以拓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降低债务风险,长期也有利于完善储蓄转化投资机制、推动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化、规范化健康发展。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张峥表示,从基础设施领域启动试点工作,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的改革尤为迫切。REITs可以盘活大量的存量资产,有利于防范地方债务风险、降低杠杆率,为新建项目提供资本金,是稳投资、补短板的工具,同时有助于通过市场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建项目,借助资本市场公开透明的定价机制,推动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

第二,针对中国的实践,应选择成本最低、最为有效的政策试点方式,还需要考虑到与国家其他相关政策(例如,房地产政策)的协同与协调。在基础设施领域进行试点,可以降低试点工作的复杂性。从基础设施领域起步,是经过大量调研、深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并参照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的稳妥、合理选择。

基础设施REITs试点聚焦六大重点区域

具体来看,《通知》对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有四大要求:

(一)聚焦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支持国家级新区、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试点。

(二)聚焦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污染治理项目。鼓励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开展试点。

(三)聚焦优质项目。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权属清晰,已按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以及规划、环评和用地等相关手续,已通过竣工验收。PPP项目应依法依规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管理相关规定,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为主,未出现重大问题和合同纠纷。

2.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及市场化运营能力,已产生持续、稳定的收益及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的增长潜力。

3.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及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还应当具有丰富的运营管理能力。

(四)加强融资用途管理。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通过转让基础设施取得资金的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重点支持补短板项目,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通知》还特别要求,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通过转让基础设施取得资金的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重点支持补短板项目,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基金将采取网下询价的方式确定认购价格

具体到基金层面,根据中国证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安排,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对基金管理人等参与主体履职要求、产品注册、份额发售、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进行规范。

《指引》共四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产品定义与结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是指,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同时积极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稳定现金流,并将90%以上可供分配利润按要求分配给投资者的封闭式基金产品。

二是明确管理人与托管人等机构主体的专业胜任要求,发挥专业机构作用,严控质量关。例如,基金管理人应当满足成立满 3 年、设置独立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门、配备不少于 3 名具有 5 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员,其中至少 2 名具备 5 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等要求。

三是明确基金份额发售方式,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采取网下询价的方式确定份额认购价格,公众投资者以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参与基金份额认购。

四是规范基金投资管理与项目运营管理,明确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关联交易管理、收益分配、估值计价和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压实基金管理人责任,谨慎勤勉专业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强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专业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并明确了沪深交易所、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要求。

(蓝鲸财经 裴利瑞)

#证监会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