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加强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规范:取消产品备案、委托投资功能

《通知》回归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实质,取消对该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

近日,为加强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促进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通知》中,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开展条件等内容进行明确,同时表示取消产品备案、取消委托投资功能等内容,补足监管短板,防范潜在风险。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仍有风险潜藏,《通知》出台补监管短板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保险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健康保障服务,并委托给保险公司经办,促进了保险公司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发展。

“从国际上看,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是多元化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标准化的保险产品不同,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有独特的制度价值,企业可拫据自身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医疗保障方案,委托保险公司运营,提高员工福利计划”,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具体介绍道。

对于目前保险业开展相关业务情况,该人士透露,截止2018年底,26家保险公司开展了此类业务,履盖6670万人,累计为1077万人提供支付服务。受托管理资金规模约340亿元,收取管理费7.2亿元,管理费占受托资金规模约为2.1%。

但不可忽视的是,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市场也面临一些潜在风险,如以健康保障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通过管理费打价格战进行恶性竞争等。在此背景下,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通知》是对原保监会2008年印发的《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42号)的修订。本次修订重塑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监管框架,回归业务本源,补齐监管短板,防范潜在风险,同时促进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与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协同发展,更好满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健康保障需求,服务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取消委托业务产品备案管理,提高委托资金的使用效率

具体来看《通知》主要内容。

首先,银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开展条件,强调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条件,并在开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合作机构。

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需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不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范围。

委托内容也得以充实,《通知》同时规定可将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务等纳入委托事项。

《通知》中对于回归业务本源,取消产品备案进行了强调。《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同时,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中,委托单位的性质、人员构成、保障计划等千差万别,委托管理合同内容也各不相同,这与保险产品条款标准统一的特性明显不同。

因此《通知》回归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实质,取消对该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

银保监会同时建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当加强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医疗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委托资金的使用效率。

取消委托投资功能,防范以“委托管理”之名行“理财”之实

针对于存在的以健康保障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的现象,银保监会在此次《通知》中明确表示,取消委托投资功能,规范管理费用。《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异化为理财业务或健康保险业务,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从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

“这是回归保障服务之本的举措”,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通知不溯既往,焦点在于对业务性质的认识,对回归委托管理业务实质形成共识”。

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委托人将委托资金划归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账户管理资金,专款专用,支付限额为委托资金和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之和。

针对实际中存在的收取的管理费明显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应覆盖委托管理业务的各项成本,也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但浮动办法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监管持续强化,险企不得借委托管理业务提供违法便利

监管仍为重中之重,银保监会指出,将进一步加强业务监管,防范潜在风险。《通知》通过明确禁止性行为、加强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探索行业自律等强化对此项业务的监管。

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示禁止性行为,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为他人提供违法便利;二是强化保险公司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确保委托行为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签订的合同应经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审定,并在总公司备案。总公司要对委托管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等。

三是加强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经营情况报告;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违反《通知》有关规定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对违规行为要公开通报,并在官网披露。四是鼓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探索制定自律公约,促进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认真做好《通知》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推动行业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健康保障需求;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市场秩序;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促进保险公司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蓝鲸保险 石雨 shiyu@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