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股权信息、关联交易等方面管理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为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保护信托公司、信托当事人等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信托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股东责任包括股东资质、股权取得、股权持有以及股权退出方面作了相关规定;在有关信托公司的职责中,对变更期间、股权事务管理、股东行为管理给出了相关规定。

暂行办法限制了存在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等十余种情况的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

在加强关联交易管控上面,《暂行办法》强化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总体要求;明确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分类及信托公司按照穿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关联交易认定和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双向核查的要求;明确信托公司建立关联方名单管理制度,完善关联交易内控机制安排等。

为解决股权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暂行办法》以制度安排明确股权信息变化的报告主体、路径与时限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股东所持信托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事项。2.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负面清单情形。3.主要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报告主体、路径、时限要求分为三类:一是信托公司股东或主要股东于发生有关情形后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信托公司并根据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二是信托公司就有关事项以半年报、年报形式进行公开披露。三是信托公司就股权信息变化情况自知悉之日起十日内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补充了部分内容。第一章第十条补充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第三章第四十七条增加补充:“上市信托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正式印发的《暂行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对于投资人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形,明确对该类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以有利于投资者自主把握增持节奏,也有利于防范内幕交易;二是在表述上进一步突出强调了对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目的端正的要求;三是明确上市信托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