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明确办学条件及具体要求

《办学标准》着重对场所条件、师资条件、资金情况、管理条件作出细化规定。

蓝鲸教育11月30日讯,为促进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在《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以下简称《办学标准》)。

内容主要有:

(一) 明确《办学标准》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适用本《办学标准》。

不适用《办学标准》的情况有:民办幼儿园不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范畴;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明确八项基本办学条件和各类具体要求

1、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2、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3、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4、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教师

5、有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

6、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7、具有与所办开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以及符合规定的教学材料等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办学标准》着重对场所条件、师资条件、资金情况、管理条件作出细化规定。

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举办非学历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举办非学历非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其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等。

(三) 明确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重点

比如:

1、从事学龄前儿童培训的机构,教育内容方法手段应体现儿童身心特点,不得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培训形式不得采用全日制形式

2、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在教学内容和进度上不得“超纲”“抢跑”教学,此类机构教师需持《教师资格证》上岗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教学内容应当以高等教育层次为主,招收的受教育者应获得高中、职高、中专及以上学历

(四) 强化了对办学方向、培训机构举办学科竞赛、培训时间、收费的规范要求。

比如:

1、教育教学内容不得违背党的教育方针

2、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时间不得和所在区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日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3、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五)注重与市教委以前下发文件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