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发布20周年十大重要事件,《基金法》、公募养老在列

中基协通过发布“十大重要事件”,借此向关心、支持基金行业发展的立法者、监管者和全体行业从业者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2018年是公募基金行业成立20周年。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8年5月份开展了中国基金业20周年“十大重要事件”推选工作。通过行业广泛征集、专家讨论完善、微信平台公开投票等环节,中基协选出“十大重要事件”,并于2018年10月23日公布了投票结果。

中基协表示,行业的蓬勃发展正是由这一个个重要的历史事件组成。协会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十大重要事件”,借此向关心、支持基金行业发展的立法者、监管者和全体行业从业者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十大重要事件”如下:

一、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基金法》发布实施

《基金法》是基金行业的根本大法。在1997年11月国务院证券委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全国人大历经长达4年半的调研、论证和三读审议,于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基金法》充分吸收国际成熟市场制度经验,系统规范了基金行业信托关系和信义义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管理人和托管人设立、基金募集、基金财产独立、基金产品运作、基金信息披露和基金持有人权利保护等要求,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受托制度构成了我国基金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二、公募基金参与我国养老体系建设

公募基金是养老金资产最重要的专业管理者,也是养老金制度体系建设最重要的参与者。2002年12月,6家基金管理公司被确定为首批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目前获得社保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数量为16家。2005年8月,9家基金管理公司获得首批企业年金管理资格。2016年12月,14家基金管理公司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18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养老型公募基金产品正式诞生。2018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从理论走向实践,公募基金深度参与其中。16年来,公募基金恪守信义义务,强化专业化投资管理服务能力,为养老金保值增值和养老体系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三、《基金法》修订,私募基金纳入统一规范

2012年12月28日,修订后的《基金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新《基金法》设专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出规定,明确由基金行业协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进行登记备案,中国证监会对协会自律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根据《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中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2014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以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陆续发布一系列自律规则,并利用AMBERS系统开展登记备案信息报送和运营数据收集与披露工作,初步形成以信用约束和信用博弈为主导的现代行业治理格局。私募基金已经成长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有生力量,为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国家创新发展战略作出突出贡献。

四、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建立

公平交易制度是公平对待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2008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构建了由投资决策、交易分配、监控监查和信息披露四个环节组成的完整严密的公平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账户在任何时间买卖相关证券的价差趋于零,以保证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从而更好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

五、信息披露体系的建立与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的应用

规范、透明是公募基金的鲜明特征,也是公募基金引领资产管理行业标准的法宝。自2003年开始,中国证监会陆续出台了涵盖基金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和《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在基金信息披露中正式应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实现了一次录入、多次使用,极大地提高了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也极大地提高了基金信息编报、传送与使用的效率和质量。信息披露体系的建立和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的应用让基金行业规范、透明变成现实。

六、基金行业对外开放

对外开放是我国基金业规范与活力的重要源泉,以开放促发展是基金业20年发展的成功经验。20年来,基金业在开放中不断成长:2001年12月,中国加入WTO;2002年6月,《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颁布;同年12月,首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2005年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上限提升至49%,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迎来发展高峰。2018年4月,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放宽至51%,且三年之后外资持股比例将不受限制。在此期间,QFII、RQFII、QDII制度推行,内地与香港基金实现互认,基金业“引进来”和“走出去”迈出实质性步伐。截至2018年9月,我国已经有45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14家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对外开放为我国基金行业引入了先进的制度经验和管理思想,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基金行业规范发展进程。

七、基金部成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1997年10月,中国证监会党委正式决定,抽调七人筹建基金监管部,这七位奠基者是:黄红元、李正强、李霞、王雪松、王彦国、刘建平、李佩霞。1997年11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作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首部行政法规,确立了集合投资、受托管理、独立托管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基金基本原则,拉开了行业规范发展的序幕。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依据《暂行办法》,就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制定了具体规则,奠定行业制度基本方向。

八、货币市场基金创新与规范

货币市场基金是公募基金的重要投资品种。它为公募基金开辟了新的投资方向,为投资者提供了高度灵活便利的现金管理服务。截至2018年8月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规模接近9万亿元。为更好地促进货币市场基金发展,中国证监会先后出台《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合作,推动货币市场基金建立了“收益率曲线”。中国证监会要求货币市场基金以中债收益率曲线作为债券估值定价基准,通过严格控制影子定价偏离度和久期,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规模与风险准备金挂钩,多次有效化解了货币市场基金风险。

九、基金法配套法规出台,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和内控水平不断提升

《基金法》的有效落实离不开配套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完善。为全面落实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法》相关要求,2003年至2004年,中国证监会陆续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6个部门规章。“一法六规”为公募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规范运作奠定了制度基础,为基金业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十、销售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打开基金发展新局面

基金销售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投资者权益保护落实到实处的重要环节。2004年7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布并实施,基金销售监管首次从散落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上升为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分别于2011年和2013年两次对《销售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销售管理办法》扩大了基金销售机构类型,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并规范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明确了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完善了基金宣传推介相关要求,极大丰富了基金销售的参与方,销售理念和业务模式进一步优化,推动了基金销售业务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