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宝投资案非法集资逾10亿,被告人6600万购豪车,3200万购房产

7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中宝投资”互联网集资诈骗案入选。这起案件涉案金额逾10亿,被告人周辉因触犯集资诈骗罪获刑15年,同时被处以50万元罚款。

7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中宝投资”互联网集资诈骗案入选。这起案件涉案金额逾10亿,被告人周辉因触犯集资诈骗罪获刑15年,同时被处以50万元罚款。

据最高检发布的通报,2011年2月,被告人周辉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

投资人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宝、财付通等方式将投资款汇至周辉公布在网站上的8个其个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借款人可直接从周辉处取得所融资金。项目完成后,借款人返还资金,周辉将收益给予投标人。

运行期间,周辉通过网络平台为13个借款人提供170亿元融资服务,因部分借款人未能还清造成公司亏损。此后,周辉除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公司网络平台注册2个会员外,还虚构34个借款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所募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全部由周辉个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余则用于个人活期储蓄,同时大肆挥霍。周辉花费6600万元购买20辆豪华跑车,花2800万元用于服饰、旅游等生活开支,花费3200万元用于购置房产……这些资产绝大部分登记在周辉名下或供周辉个人使用。

2011年5月至案发,周辉通过中宝投资网络平台累计向全国15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10.3亿余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报6.91亿余元外,尚有3.56亿余元无法归还。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辉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扣押现金1.80亿余元。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P2P作为新兴金融业态,必须明确其信息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周辉吸收资金建资金池,不属于合法的P2P网络借贷。

2015年6月25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2015年8月1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被告人周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6年4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作出后,周辉及其父亲不服判决提出申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并经审查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于2017年12月22日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