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负责人解读网络出版服务新规:中外合资不得从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公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自3月10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尹琨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公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自3月10日起施行。规定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监督管理、保障与奖励,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说明。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近日,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解读新规中的主要内容:

一是厘清网络出版服务等概念表述,明确管理职责。新规定将“互联网出版”改为“网络出版服务”,同时增加了“网络出版物”定义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并从四个角度对网络出版物进行了列举式描述,将原创出版、集成出版、已出版作品的传播等不同形式都纳入其中。

二是为体现国家鼓励传统出版单位加快与新媒体融合发展的政策,规定其从事网络出版业务仅需较少条件;其他单位进入网络出版服务领域则需更为严格的资质条件,如应达到8名以上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在外资政策方面,由于网络出版属于出版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规定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同时,明确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外资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三是强调按照“谁登载、谁负责”“网上、网下相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内容审核责任。此外,要求网络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防止为未取得相关许可的非法网站提供相关服务。针对某些取得网络出版许可的公司以合作为名,在他人运营的网络出版平台上“一证多用”的情形,进一步严格许可证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行为。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新规定新增了《监督管理》一章,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做了细化规定,对年度核验的实施机关、年度核验的要求、程序、报送材料、结果的公开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同时,新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重新梳理、充实了法律责任条款,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