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开始为无人驾驶汽车产品制定准入目录规则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未来汽车行业发展中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搭载创新技术的产品获取准入许可铺平了道路。

4月18日,工信部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管理办法》实施后,将成为汽车产品获得行政审批,以及进入市场行政许可的标准之一。

2001年工信部等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欧盟汽车产品式批准制度,建立了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实施后,有效保证了准入企业的生产条件和产品一致性,在中国汽车市场销售的产品也有了相应的强制性标准。

但由于最初参考欧盟相关制度而制定的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加之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可管理文件分散、法律层级较低、许可类型过散过细、企业资源整合利用不足、适应新技术发展不充分等问题。

此次,工信部针对这些问题起草了《管理办法》,工信部指出,《管理办法》的执行希望推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改革,缩减审批范围、优化管理流程,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

汽车预言家梳理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看看《管理办法》将对乘用车市场有着怎样的影响?

为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汽车进入公告铺路

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汽车企业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但相应的法规并不完善,准入许可获取相对困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针对汽车生产企业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标准放宽,针对不满足或者不适用现行标准法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运用,可以经过评估豁免部分或全部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乘用车市场,《管理办法》为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进入《公告》做好了铺垫。

在放开股比政策推出时,有舆论指出,股比放开后将收紧汽车产品准入条件。然而《管理办法》放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标准,为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进入《公告》做好了铺垫,则意味着即便股比放开,针对搭载创新技术的产品也不会收紧准入标准。

乘用车分类缩小至1个类别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大幅度减少了企业准入类型,将原有专用车8类、商用车4类、乘用车2类、摩托车4类、低速汽车1类共19类细分生产企业分类进行缩减,缩减后《管理办法》将之设有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6个类别细分生产企业类型。

其中在乘用车方面,原有对其分类为轿车类和其它乘用车类,当汽车生产企业只拥有轿车类准入许可时,在推出SUV产品前需要先获取其它乘用车类准入许可,然后产品才能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公示中,过程相对复杂繁琐。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乘用车划分为一个类别,企业无论是推出轿车产品还是SUV产品,都无需再次申请企业准入许可,方便企业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经营。

产品实行系族管理

对于许可类型过散过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这也就意味着汽车生产企业针对同一系族内的产品,不需要重新申请准入公告。

工信部指出,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全面推广后,产品准入的类型将降幅约三分之一以上。

检测市场逐步放开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优化了检测流程。汽车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择取得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具备所检车辆产品类别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对申请准入许可的车辆产品进行检验。

对于乘用车企业来说,车辆准入许可检验将更方便,其车辆准入许可检验时间以及成本将缩减,对已经实施3C认证的汽车零部件,可以直接采用认证结果替代检验报告,避免了重复检验。此外,《管理办法》还在企业集团试点开展产品自我检验。

整合许可文件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现行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等十个许可管理文件进行整合,纳入本《办法》,同时删除了管理过细的内容。

其中,针对乘用车方面,现行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将乘用车分为轿车类和其它乘用车类,乘用车企业需要针对不同乘用车类型进行申请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将乘用车划分为一类,方便了企业申请许可。

 制定僵尸企业推出机制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僵尸企业制定了退出制度,对僵尸企业进行公示,其新申报产品不得进入公告,不办理僵尸企业许可变更。

僵尸企业的标准为:连续两年年均产量乘用车少于2000辆、货车(含普通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5000辆、挂车少于100辆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信部可以根据汽车产业发展状况调整相关产量数值。

对于僵尸企业移除公示,《管理办法》规定,僵尸企业需提交移出特别公示申请,工信部对该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方可移除特别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