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养老“灰犀牛”,三条德国经验可资借鉴

从德国养老金改革的经验看,养老金制度改革要经过充分的酝酿,一般至少要提前10-15年启动。

最近,广发基金养老金与战略业务部彭维瀚撰写了《他山之石:德国养老金体系的改革与反思》一文,获得了中基协的重视。经中基协理财与服务机构部刘净姿审订后,该文在今天的协会官微头条发布。

据广发基金研究,目前,德国三层次养老金体系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据联邦劳动局统计,2015年,有接近一百万退休老人为了弥补养老金的不足而继续工作,该人数较2010年上涨22%。其中,收入越低的人群,选择重新工作的比例越高。经合组织(OECD)秘书长安赫尔·古里亚(José Ángel Gurría)指出:“德国作为国际上建设养老体系优秀典范的时代因其最新的养老政策已一去不复返。如果不再做好长期建设养老体系的打算,应对好国民的老年化趋势,那么有意义的改革将会付诸东流。”

可喜的是,德国政府已注意到了上述问题,对其养老金体系开启了新一轮改革。最新的《职业养老金改善法》(BetrAVG)引入了纯DC计划,这反映出德国正逐渐扭转保本保收益的固化思维、拥抱市场;而通过不断扩大个人养老金的范围,覆盖保险行业之外的基金、证券投资产品等举措,使得资产配置更加多样化;同时,改革中的相关法案还专门针对性别平权、分配不均等问题做出了相应调整,使整个养老金体系更加可持续化。

我国的养老现状与德国改革前的情况类似,即养老金中法定养老部分占比过高,职业养老金和个人自愿储蓄的养老金发展不足,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畸变为“一条腿走路”。同时,我国人口的深度老龄化正加速爬坡,老龄化对中国人口不是一个高峰,而是一个长期持续的高原。当今中国社会对养老金体系发展的需求十分迫切,在这方面德国经验确实能起到一定的借鉴的作用。从德国养老金改革的经验看,养老金制度改革要经过充分的酝酿,一般至少要提前10-15年启动,而我国已经“没有太多犯错的机会”。

同时,应当看到,德国的养老金体系尚在改革,加之其国民投资偏好过于保守,因此我们在借鉴德国养老金的组织运营经验时,宜严格筛选、谨慎地选择性借鉴,并应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相应本土化改良和创新。从德国个人养老金发展吸取到最宝贵的经验教训是:“统一监管”、“广泛参与”和“平等对待”。

其一,统一监管。德国形成了多部门参与、综合性监管机制设计。养老金激励机制的顺利实施离不开严格的监管。德国针对里斯特养老金计划,将银行监督局(BAKred)、保险监督局(BAV)、证券监督局(BAWe)三家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监管组织——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负责监管。上述举措直接表明:第三支柱的养老金事业不仅仅是保险行业独一家的事情,这需要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通力合作,以及相关行政和管理机构例如人社部、财政部等部委的大力支持,这对有效促进部门间协调联动、对个人补充性养老金的顺利实施及运转而言意义重大。

其二,广泛参与。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增强养老金产品的金融属性。德国养老金产品形式多样,涵盖基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产品等不同风险、不同收益的产品,有利于满足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比如,老年养老金合约购买者对保障性需求较高,对于他们而言,银行储蓄计划吸引力较大,但对收益性要求高而保障性要求稍弱的年轻人来说,具有更强盈利性的基金等产品或许是更好的选择。里斯特计划在建立之初就将其界定为用于养老目的的金融产品,其供给主体也不局限于保险公司,银行、基金公司都可以开发相应的养老金计划。从专业机构(Stiftung Warentest)的调查结果看,不同种类的里斯特产品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比如,银行有养老综合金融服务先天优势、信誉优势、网点服务优势,以及账户管理及托管优势;公募基金在受托专业投资管理能力上优势明显。德国养老金产品形式多样,涵盖基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产品等不同风险、不同收益的产品,有利于满足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因而,如果里斯特计划最后能取得成功,在相当程度上要归功于脱离了传统养老金产品的思维,使其具有了金融产品的特性。

其三,平等对待。各类机构享有相同的产品准入条件。从德国的实践看,以里斯特产品为例,不同金融机构享有同等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根据《养老金认证法案》(AltZertG),所有申请发行里斯特养老金产品的机构(包括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住房互助储金信贷社等)都必须向联邦中央税务局递交符合标准要求的统一产品信息表(PIB),税务局将对此进行严格审查,无一例外。德国联邦财政部(BMF)官网上提供了该产品信息表的标准模板,填写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型、风险级别、税收优惠等[51],体现了“统一”产品信息表的特点。

正如全国社保理事会原副理事长王忠民所言,“养老领域就是灰犀牛的沼泽地”,这头迎面而来的“灰犀牛”正在加速奔跑。目前,全国人口的1/3为老龄人口。与此同时,社保支付压力越来越大。而企业养老保险支撑能力逐年下滑,2012年可以支付19.7个月的规模,2016年仅可以支付17.2个月。因此,发展我国个人养老金刻不容缓。

个人养老金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市场上各类机构协调一致,共同发力,取长补短、相互配合。目前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各方都在抓紧时间研究开发符合我国居民特点的个人养老金产品,或酝酿建立恰当的养老目标产品池、个人账户等。希望我国能同海外市场一样,在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准入上体现统一性与包容性,让各机构接受严格而统一的产品认证审核,以此增强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可比性与透明度,个人可以自由决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养老金投向哪类产品,提高居民的兴趣与参与度,逐步建立起我国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直面养老“灰犀牛”,在老龄化“高原”到来的明天,也能老有所依、老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