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加强险资境外投资监管:内保外贷纳入托管,资金专款专用

今日,保监会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对险企境外投资的监管力度,并提出将内保外贷资金将纳入托管。

今日,保监会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发布当日起正式实施。保监会表示,此次下发该通知,旨在规范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加强境外融资业务监管,防范境外融资风险,同时完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法规,引导保险资金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

据悉,《通知》共二十三条,在明确内保外贷业务的开展形式基础上,规范反担保主体和担保物形式,并细化融资比例和融资用途,同时保监会还指出将按穿透原则实施监管,并明确各禁止行为。

“内保外贷” 业务纳入托管,贷款超5000万美金需“事前报告”

业务开展形式方面,保监会指出“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保险机构通过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方式,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为实现境外投资目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需超过95%。而特殊目的公司单个投资项目取得贷款资金金额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则需要事前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报告,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组织评估后方可进行。

其次,保监会还规范了反担保主体和担保物形式,明确规定内保外贷业务提供反担保的主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并表示其可采用保证担保或资产抵质押两种方式提供反担保。而在资产抵质押方式方面,保监会则指出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值得关注的是,保监会对担保物则以“负面清单”形式展开,即不得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在细则方面,保监会强调,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综合考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水平和未来变化趋势、融资成本和收益等多项因素,审慎开展内保外贷业务。

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资质方面,保监会也提出了“高要求”,保险机构需具有较强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力和融资管理能力,在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A类监管类别。

在融资比例和融资用途方面,保监会则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末净资产的20%,并表示这部分融入资金将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净资产应当为集团本级净资产。同时,保险机构应当将开展的内保外贷业务通过专用账户委托境外投资托管人托管,境外投资托管人须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实施投资运作监督。

保监会强调,内保外贷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而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并严格执行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境外投资的规定,符合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

值得关注的是,保监会指出,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属于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履行核准程序,其他项目投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并在具体投资项目核准、报告中将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予以说明,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政策要求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

保险机构、境外投资托管人均“穿透式”监管

在监管方面,保监会则要求保险机构遵循穿透原则,确认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大类资产类别,在合并报表基础上合并计算境内外投资比例,同时要求境外投资托管人遵循穿透原则,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进行投资运作监督。

而在保险机构开展境外项目投资时,保监会指出其应当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详尽的尽职调查,保证其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法律瑕疵,避免发生产权纠纷。同时还要求保险机构健全完善的文件存档制度,将所有交易文件及时存档、妥善保管,如若出现争议或纠纷,则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境外投资托管人的管理,保监会同样强调要遵循“穿透原则”,并表示将对保险机构及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进行投资运作监督,而境外投资托管人也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和相关数据、报表等。保险机构应当配合境外投资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境外投资托管人提供与托管履职相关的信息。

在风险防范方面,保监会指出,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定期监测境外相关市场动态发展情况,评估投资项目的资产价值和质量,提高特殊目的公司的运营效益和风险防范能力,防范境外银行临时抽贷或特殊目的公司破产清算等导致的突发偿债风险和经营风险。可能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首先通过处置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或者通过境外其他合法合规的融资等市场化方式化解担保履约风险,避免担保履约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

“专款专用”禁止变相开展业务,如有违反将暂停相关业务

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所投资的项目及其底层资产不得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要求专款专用,禁止保险机构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不得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禁止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等行为。

保监会还指出,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告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业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安排、合作银行和特殊目的公司信息、融资要素信息、融资相关文件、提供担保和反担保措施等情况。

对于特殊情况,如发生内保外贷业务展期,保监会则要求当在签订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投资项目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以及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原因、展期要素信息和展期相关文件等。如发生可能导致担保履约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如在履约风险化解措施后仍无法解决,最终发生担保履约的,则自担保履约后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按照外汇管理规定,由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对于已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保监会则要求其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内保外贷业务,确保公司内保外贷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同时中国保监会强调会将加强与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测和风险预警,防范境外投资风险的跨市场、跨行业、跨币种传递。值得关注的是,保监会强调,对于违反通知规定的,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采将取暂停该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或境外投资业务等监管措施。(蓝鲸财经 李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