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涛:保险科技风险更具隐蔽性传染性,监管亟待补短板

今日,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保险科技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寡头垄断、金融安全挑战、消费者保护及监管能力挑战等一系列挑战,监管亟待“补短板”。

保险科技是今年以来当之无愧的热门话题。今日,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近年来,科技的快速发展,为保险业更好接近客户、更好服务客户、更好改善消费者的保险体验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解决供给和需求的矛盾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梁涛强调,保险科技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寡头垄断、金融安全挑战、消费者保护及监管能力挑战等一系列挑战。因此,在发展过程中,要坚持立足风险保障本源、维护金融安全底线、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三原则。

梁涛表示,从2000年到2017年,近20年的互联网保险演进历程,从最初的“渠道变革”到“场景创造”,再到今天的“科技重构”,保险科技的发展深刻改变了行业的面貌。具体表现在三点:

一是风险保障能力增强,进一步促进保险业回归保障本质。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提升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识别、定价、管理能力,使保障对象从健康人群扩展到高风险人群,使保障形式从事后的经济补偿向事前的风险预防和防灾减损转变,使不可保风险变为了可保风险,进一步提升了保险对风险的覆盖,真正体现了保险作为经济社会风险管理手段的功能作用。比如网络购物场景下的退货运费险,以平均几毛钱的保费,为用户退换货产生的快递费用进行经济补偿,这在传统保险的定价逻辑下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根本无法覆盖运营成本。再如近年来新出现的消费型医疗保险,不限社保用药、不限疾病种类,通过适当提高免赔额的设计,让消费者以较低的保费享受更丰富的医疗保障,使健康险的保障功能更全面。

二是保险覆盖面扩大,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险业利用互联网技术不断丰富产品供给,发挥实体经济稳定器作用。积极发展新技术条件下的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为建筑工程、设备制造、农业生产、交通出行等各类型实体经济稳定运行提供风险保障。比如,针对挖掘机等工程设备施工不足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开发了开工不足收入损失保险,保险公司通过物联网技术,直接获取机器开工的工时数据,当用户实际开工工时低于约定的工时标准时,就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降低了客户对开工量不确定性的担忧,有效提高了客户购买、租赁挖掘机设备的积极性。再如,针对海洋渔业保险有关空白,开发了天气指数保险,通过对接气象服务机构的系统,实时获取气象信息,当灾害天气发生并达到约定的赔付条件时,保险公司自动进行理赔,切实提升了渔业生产的保障覆盖面和便利性。

三是保险服务的可得性提高,进一步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互联网等保险科技消除了物理网点和营业时间的限制,降低了保险服务的门槛和成本。丰富的保险产品,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使得小微企业、农民、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也可以获得合适的风险保障。如一些保险产品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小微商户,为其提供卖家拖欠货物履约保险和服务履约保险,小微商家选择这两款产品后,无需再按以往方式缴纳数额较大的保证金,1000元左右的保费就可释放50万元的资金。再如,近年来市场上开始出现面向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群、老年人等传统意义上高风险人群的专属保险产品,其中,有一款专门针对高血压患者的保险产品,消费者投保后,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获取保险公司合作医院提供的医疗资源和服务,进行自我健康管理,降低并发症发生的概率,享受从预防到治疗再到医疗保障的闭环服务,打破了高血压患者不能投保的惯例。上述这些人群,都是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这充分彰显了保险的普惠价值。

“可以说,保险科技的发展,将对保险服务能力的提升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保险业打开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梁涛表示,保险科技的运用,改善了保险消费者体验,提高了保险普惠水平,拓展了保险的深度和广度。保险业借助“互联网+”,可以更好地整合产业链的上下游,使得以保险服务为基础服务、构建围绕消费者相关需求的服务闭环成为可能,在养老、健康等产业发展上提供更多的支持。

“但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保险科技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对行业和监管形成了一系列挑战”,梁涛认为,挑战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潜在的寡头垄断风险。大型互联网企业的规模和盈利能力远高于其他中小竞争者,赢者通吃的现象在保险科技领域更加突出。从近期发展趋势来看,中小竞争者或者被收编,或者被市场挤出,长远看不利于市场活力和创新能力的保护。从产业链来看,部分平台依托用户、流量优势形成的市场地位,在与金融机构合作中处于强势,抢占了金融服务内容和服务模式的话语权,金融机构沦为牌照提供方,极易造成金融风险脱离监管视野,形成外溢效应。

二是对金融安全的挑战。防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互动性,金融科技可能带来业务、技术和网络的三重风险叠加,对金融安全和稳定产生更大冲击。一方面,一些机构借金融科技之名,行金融诈骗之实,依托互联网巨大的传播效应,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另一方面,大型互联网平台通过不断的产业整合和用户积累,在部分重要领域逐步具备了类似中央交易对手方的地位和功能,成为准金融基础设施的提供者,这类平台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灾难性影响。

三是对消费者保护的挑战。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企业追求利润的冲动比较强烈,同时自身风控能力较弱、内控制度不健全,加上监管体系不完善等因素,导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比如,某些OTA(Online Travel Agent)平台在销售自身商品时强制搭售保险产品,在流程安排、技术设置上也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充分告知,或者对消费者拒绝搭售服务设置了重重阻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四是对监管能力的挑战。随着新技术向保险业的不断渗透,包括产品设计、定价、销售、理赔等在内的几乎所有保险生产环节都在被重塑。现有监管框架基于传统作业模式,对保险科技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在部分领域还是空白,亟需加快监管政策研究和规则完善。与传统业态相比,保险科技领域潜在的风险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传染性,如何有效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风险、迅速处置风险,也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同时,部分监管者还未完全适应保险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速度,理念和思维的调整还没有到位,对如何防范风险和规范创新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办法和手段。

“因此,发展保险科技应坚持原则”,梁涛表示,面向未来,保险业要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的导向,以保障为初心,以科技为驱动,苦练内功,砥砺前行。

首先,要立足风险保障的本源。发挥保险业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的功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保险需求,是中央的根本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保险科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群众需不需要、满不满意、获不获益、喜不喜欢作为检验保险业发展创新的标准,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科技,进一步打开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局面,进一步发挥保险业的风险保障功能,全面为实体经济服务。

其次,维护金融安全的底线。确保安全是保险科技发展的生命线。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要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构建适用、管用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让科技创新潜在的风险始终处于可管、可控的范围内。同时,加大对大型、特别是具有垄断地位的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力度,逐步将其纳入监管框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第三,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公平竞争的环境是加快发展创新的必要条件。在发展保险科技的过程中,一是要建立完善的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二是要有效保护消费者、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三是要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垄断企业侵害公众利益、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在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下,保险科技的未来必将更加美好”,梁涛表示。(蓝鲸财经 林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