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售”保险乱象频发,利益驱动难禁止

近年来,航空、银行、汽车经销等行业违规“搭售”保险现象频发,虽然各相关部门都曾对“搭售”保险乱象进行整治,却始终收效甚微。

近年来,航空、银行、汽车经销等行业违规“搭售”保险现象频发,虽然各相关部门都曾对“搭售”保险乱象进行整治,却始终收效甚微。据蓝鲸财经不完全统计,上周内,银监会共对5家银行下发处罚信息公开表,共被累计罚款537.23万元,而被罚原因皆是“借贷搭售保险”。

一位熟悉市场一线情况的资深保险法律专业人士对蓝鲸财经表示,一直以来,搭售保险现象并不是银行个例,不少行业均有此类现象,保险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不过,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认为,真正强制性的搭售是不存在的,由于金融产品的复杂性,银行柜台是最佳的金融产品销售平台,所以当客户被介绍理财产品而不自知时,过后就会容易被消费者以“搭售”保险的名义产生纠纷。

银行搭售保险屡禁不止,上周内5家银行被罚

虽然监管早在2012年就对银行搭售保险行为进行了严厉禁止,但是这一现象至今仍时有发生。据蓝鲸财经不完全统计,仅上周已有5家银行因“借贷搭售保险”被银监会下发处罚信息公开表。

具体来看,重庆银监局分别公布对建行重庆分行、农行重庆分行、中行重庆分行三则处罚信息,吉安监管分局、抚州监管分局分别对江西吉水农商行、江西黎川农商行个下发一则处罚信息,据蓝鲸财经统计,上述5家银行共被累计罚款537.23万元。

按处罚金额来看,建设银行重庆分行因未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信息、违规收费、违规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提供虚假资料应付监管检查、借贷搭售保险,被罚款210万元;

农业银行重庆分行因存在违规以贷转存、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买理财、违规以贷款资金缴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办理承兑汇票业务无真实贸易背景、违规收取小微企业服务费等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人民币190万元;

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因违规办理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借贷搭售保险、存贷挂钩等问题,被罚款人民币80万元。

此外,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因借贷搭售保险产品等违规问题被中国银监会吉安监管分局没收违法所得12.23万元,罚款52.23万元;

抚州监管分局同样因“违规借贷搭售保险”对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下发处罚信息,没收该行违法所得0.92万元,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搭售保险屡见不鲜,明目张胆“顶风作案”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捆绑“搭售”保险这样的“潜规则”在许多行业都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如上述5家银行一般,在监管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存在“搭售”保险行为。

比如说,机票“搭售”保险的现象。今年8月时,民航局运输司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机票销售行为的通知》,严禁互联网机票销售中的“搭售”行为,要求各互联网机票销售平台、航空公司及销售代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在销售机票时不得以默认选项的方式“搭售”机票以外的服务产品。

但是,蓝鲸财经在途牛旅游等在线APP上分别尝试购买机票时发现,明码标价的机票在进入预定页面时价格上涨,机票费用明细中显示,航意险以及航延险仍被选择了默认购买。

还有汽车经销商,据了解,自今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中明确指出,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然而有媒体调查后发现,在标明的指导价之外加价搭售保险等收费项目仍是部分销售商的普遍做法。

不仅如此,就连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地方,在消费者购置车票时,被“悄无声息”的买份保险同样是常有现象。在今年的6月份,重庆保监局就因搭售保险行为,对当地违规代理保险业务的7家车站和委托其代理的4家保险公司合计行政处罚22万元,并被责令重庆交运集团退还违规收入174.6万元。

利益在先“搭售”难管,但消费者教育也不可少

在保监会、银监会、中消协等多个部门的严监管下,仍然无法治理的“搭售”保险乱象,到底为何?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对蓝鲸财经表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卖保险业务获得利益比其它业务要高。“由于保险的周期相对较长,佣金水平就会相对较高,导致很多机构不愿去做主业,反而去做能带来实际利益的副业。”郝演苏说道。

熟悉市场一线情况的资深保险法律专业人士同样认为,保险销售的高费用使得银行有足够的动力采取这种方式谋取法外利益。“双方的利益链条已经根深蒂固,外部监管政策的管控只能达到暂时对症下药的结果,无法根治。就好比银保新规的落地就只是把驻点一词美而化之为巡点,本质上跟以往还是大同小异。”另一业内人士同时说道。

另一方面,上述自身保险法律专业人士还指出,保险产品不是一种刚性需求或者强需求,销售难度大、销售费用高,导致其销售需要一种有效的强势力量的介入推动。由于银行在经济社会中处于强势地位,这种地位也使得银行有条件谋取法外利益。不仅如此,处于强势地位或者优势地位的其他行业,出于谋取法外利益的冲动,也会采取类似银行的做法,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交易相对方的公平交易权。

但是,换个角度来看,“消费者并不是完全成熟的,那么消费者说的‘搭售’就是真的‘搭售’么?”郝演苏说道,“实际上,真正意义上公开的强制的搭售是不存在的,是违规的,没有机构会真的这么做。”

那么交易是怎么形成的呢?郝演苏对此解释说,“以银行为例,大部分客户尤其是中老年客户都是在办完储蓄业务后,被介绍理财产品时,没有听明白理解清楚就买了,过后当发现是保险时,客户通常会要求退保,但是退保程序繁杂,在一旦产生纠纷,就会被消费者冠以‘搭售’的帽子。”

虽然保险业监管方面目前已开展了如“双录”、签字等手段来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且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金融产品本身就是复杂的,银行又是最佳的金融产品销售平台,“所以这类问题将会是永远存在的,”郝演苏表示,“那么这种‘搭售’事件就不应完全是监管的责任,关键在于相关机构内部的考核考评机制怎么做,还有长期永恒的消费者教育。”

上述资深保险法律专业人士则认为,在我国整体公平交易环境有待改善、消费者保护总体水平有待提高的历史条件下,保险已经沦为部分强势或者优势行业牟取不法利益的工具,因此,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功夫在保险行业之外,银监会的态度值得赞赏,但当前的保险销售体制值得反思、亟待变革,兼业代理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