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剖析流动性新规,货基将回归现金管理本源

货币基金将通过加大功能性开发实现健康发展,最终回归现金管理工具的本源,未来投资者对货币基金的认知与使用也将更加理性。

时隔整整5个月,备受关注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管理规定终于落地。

今年3月31日,证监会发文就《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9月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共10章41条,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流动性规定》对涉及基金管理人需进行投资调整的事项均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

《流动性规定》总结反思了2015年股市波动以来历次行业风险事件的经验教训,结合了53家单位的反馈意见。主要内容涵盖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以及基金产品设计、投资限制、申赎管理、估值与信息披露等业务环节的规范,并针对货币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控做出了专门规定。

随着《流动性规定》的落地,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问题又会如何演变,对重点产品——货币基金乃至整个公募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基于种种疑问,工银瑞信基金从《流动性规定》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核心目的、对货币基金的影响四个角度为关注此新政的业内人士提供详细的专业解读。

工银瑞信基金的解读内容如下(以问答形式呈现):

一、此次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的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工银瑞信基金:在今年7月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防控金融风险”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习主席提到“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近年来,资本市场各板块的波动率明显提升,公募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压力日益加大。一方面,极端市场行情不断出现,“黑天鹅”事件频现,股市、债市的剧烈波动给公募基金的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尤其是在市场大幅调整期间,基金管理人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管理压力;另一方面,随着基金行业的发展,特定的基金品种在近两年规模急速膨胀,如货币市场基金、定制基金,由于在估值、持有人结构、运作等方面的特殊性,使得在客观上有必要加强对这些类型基金的监管。

同时,目前公募基金行业规模已超过10万亿,公募基金与其他金融机构各种业务交叉往来越来越大,而公募基金作为一种较好的投资工具,许多机构对其配置力度越来越大,使得公募基金投资者结构也在发生改变,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防范风险的交叉传播。

在这个背景下,《流动性规定》的出台,从产品的设计、投资、估值、申赎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提出了基金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流动性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了开放式公募基金的流动性管理框架,规范了管理人的流动性管理机制,该制度立足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比例指标有效提升基金抗流动性风险冲击能力,也会防止基金风险的外溢,降低中国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总体上说,《流动性规定》的颁布,将有利于公募基金行业的平稳发展,提高基金行业在极端市场环境下的运作稳定性,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此次《流动性规定》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工银瑞信基金:《流动性规定》从管理人内部控制、产品设计、投资交易限制、申购与赎回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信息披露、以及监督管理等七大方面对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要求,并就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做了单独要求。《流动性规定》中的一部分条款是对已有法律法规(如《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的进一步完善,大部分条款则是此次首次提出。

具体而言:

1、针对管理人内部控制,《流动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设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合理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并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机制,明确基金经理承担直接责任。

2、针对产品设计,《流动性规定》强化了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责任,对于投资流动性受限标的占比较大的产品,要求在基金通过封闭或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减少流动性风险,同时,对于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比超过50%的基金,要求采用发起式、定期开放运作,并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发售。这一方面规范了委外定制基金的发展,同时,也规避了定制基金的特殊风险给个人投资者带来的冲击。但对于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的ETF及联接基金《流动性规定》也给予了豁免,体现了差异化的监管,将有效地较少新规给市场带来的冲击。

3、针对投资交易限制,《流动性规定》对开放式基金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占比作出限制,这将避免基金过度集中持有流通个股带来流动性风险,也有效规避单一管理人对可流通股本比例较小股票的操控力度;此外,还细化了对流通受限资产投资比例的要求,这将限制开放式基金对定增股票的参与程度;规定还要求加强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管理。同时,对于流动性要求更高的货币基金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4、针对申购与赎回管理,《流动性规定》要求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确保每日确认的净赎回申请不超过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加强巨额赎回的事前检测、事中管控和事后评估。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新规提出基金公司可综合运用各类工具对赎回申请、估值业务、定价机制等进行适度调整。

5、针对信息披露,《流动性规定》要求披露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并且特别强调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应予以披露。

6、最后,针对监督管理,《流动性规定》明确了违反规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三、此次《流动性规定》出台的核心目的是什么?

工银瑞信基金:第一,此次《流动性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让整个公募基金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所作出的一项改革。

公募基金尤其是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申赎的特点,使得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尤其显得重要。流动性新规的出台从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到投资管理等各项细节上尤其是量化指标的角度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进行了规定,能够更好地防范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从长期看利好于整个公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同时为了使行业能够平稳地应对此次新规,《流动性规定》统筹安排了相关衔接过渡措施,给出了6个月的过渡期,最大限度了减轻新规实施对市场的冲击。

第二,此次新规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各类基金投资者,使投资者利益长期能够获得更好地保障。

2015年以来公募基金走上了快速发展之路,截止2017年7月31日,公募产品达到了4486只的历史新高,行业规模超过10万亿,在满足各类投资者资产配置需求的同时,为公募管理人在投资、交易、市场、运营、风控带来了比较大的压力,近年来行业也陆续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对于公募基金稳健运行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但是2015年以来机构投资者加大了对公募基金的配置力度,机构投资者申赎基金的同质性加大了基金流动性管理的难度,所以此次《流动性规定》的出台也是考虑到了公募基金行业投资者结构的变化而做出的一项规定,从长期看公募基金作为投资者投资理财的工具,在更好地把控流动性风险的情况下也能保障投资者投资安全并且为投资者创造更大的利益。

第三,此次新规的出台也是顺应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力促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精神下,监管层主动改革支持中国金融体系改革并且防止行业风险加大,防止资金脱实向虚,为金融支持实体打下坚实一步。

近年来,中国经济步入转型期,增速高位趋缓,社会资金大量涌入金融市场博取高收益,使得金融市场呈现出高波动和资金空转的特点。2015年年中股票市场的大幅下跌,2016年房地产市场价格非理性上涨以及2016年年底债券市场的大幅调整都对投资者和中国经济产生了较大影响。作为资产管理行业中最早发展的公募基金行业,此次率先发起的《流动性规定》是监管层主动寻求改革防止投机资金大幅涌入公募基金行业并对投资者利益造成侵害,在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进一步强调和支持资产管理行业力助实体经济发展。

四、对货币基金的主要影响是什么?

工银瑞信基金: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特别规定,《流动性规定》着重从三个方面降低其流动性风险:

第一类条款主要针对客户集中度较高的货币市场基金,对其会计核算方式、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上限、流动性资产占比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比如,新规要求新设货币市场基金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情况下,不得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或要求基金持有流动性资产占比超过80%;新规还要求货币基金需要根据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即持有人集中度越高,对该基金持有资产的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上限的要求越低,对流动性资产占比的要求越高;此外,新规明确规定当基金前10名持有人份额超过基金份额50%、基金流动性资产占比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况下,必须对当日单个持有人超过总份额1%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第二类条款主要针对货币基金所投资的金融工具进行限制,包括流动性资产占比、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和投资主体集中度等方面。新规规定,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占比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0%,比对开放式基金的整体要求更加严格;新规要求,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所发行的金融工具占比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为限,并且要求同一管理人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工具占比以该银行净资产的10%为限。

第三类条款意在引导货币市场基金规模的适度增长。

新规要求同一管理人所管理的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基金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超过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对于管理人风险准备金不符合要求的,不仅要求不得新设货币基金和理财基金,还增加了将管理人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提升至20%以上的规定。

同时新规强调也会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管理人的合规运作情况、风险管理水平和申购赎回机制安排等留下调整此倍数的空间,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除此之外,对于系统重要性的货币基金,本次新规的监管规则也留有进一步适度调整的空间。

从过去几年看,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货币基金的行业规模快速增长,根据二季报数据行业规模已经超过五万亿并且继续在增长。与此同时,更多机构开始使用货币基金进行流动性管理。随着规模的扩张和机构客户占比的增加,货币基金行业潜在的流动性风险也在上升。

去年底市场大幅调整时,货币基金遭遇流动性挤兑,这种情况在美国次贷危机期间演绎的更为极端。

因此,货币基金作为公募基金行业中体量最大、规模波动最大的一类基金,需要对其流动性风险进行更细分的监管,这也是为什么流动性规定中第八章单独出台了对货币基金的特别规定。其核心意图就是降低货币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暴露、强化流动性风险的约束机制,保证货币基金能够及时变现资产以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求,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虽然短期来看,流动性新规将增加货币基金投资管理的限制,加大货币基金投资管理的难度,但中长期来看,行业将在回归现金管理本源的基础上,通过加大货币基金的功能性开发实现健康发展,投资者对于货币基金的认知也将更加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