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辅导员冒用58名学生身份网贷百余万获刑十二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山东某大学原辅导员张某伙同他人,在短短1年时间内,先后骗取该校58名学生的信任,冒用受害者名义,从互联网平台零首付分期购买电子产品或借贷,涉案金额高达110余万元。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校园贷”案件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其退赔9家涉事公司78万余元。

张某原是山东某大学的辅导员,2013年12月辞职后,他通过QQ认识了胡某(另案处理)。“对方说,可以利用大学生身份信息办理分期购机业务,取得手机后再卖掉,每名学生每部手机给500到1000元好处费,再给分期平台还3次款,剩余的钱两人平分。”他觉得有利可图,就答应了。

随后,张某找到该校的辅导员徐某等人,让他们联系学生,每介绍一名学生网贷分期购买一部手机,辅导员得到500至1000元不等的提成。“他(胡某)让他们(辅导员)对学生说,‘海关有熟人,可以高价卖出手机,不会亏钱’。”

几名涉事辅导员怕担责,要求张某出具学生不被追责、信用不受影响的保证,于是,张某就在他租赁的潘村商业街门头房挂上“济南优越商贸有限公司”牌子,让胡某以“徐文”的名义与学生签订保证协议。这样一来,几名涉事辅导员就去“忽悠”学生了。其中一名辅导员称,共介绍了16名学生,得到了19500元好处费。“我分两次给了班长7000元,后来学生催着还款的时候,他(张某)又从我手中拿走2960元。”

一名受害学生曲菲证实,2015年10月,得知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可获得报酬后,他便找到了张某,在潘村商业街某公司填写了个人信息,并签订了由“徐文”担保的所谓保证不影响其征信的协议。

曲菲先后数次在多家网贷平台办理了网贷业务,总金额达5万余元,而他总共在张某处获得了3500元的“好处费”。2016年初,直到借贷公司打电话催促还款,他才意识到上当受骗。就这样,在短短一年时间内,该校58名大学生上当受骗,涉案金额高达110余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事实上,校园网络借贷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银监会在8月24日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将整改校园贷。

为加强对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整治,教育部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监测机制。高校辅导员、班主任要密切关注学生异常消费行为,及时发现学生在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实时预警机制,及时分析评估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潜在的风险,及时以电话、短信、网络、校园广播等形式向学生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宣传推广信贷业务的不良网络借贷平台和个人,第一时间报请金融监管部门、公安、网信、工信等部门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