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胜百高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投资人损失达32亿

打着“高额返本付息”的幌子,一家名叫“易胜百”的公司从2012年开始,在不到2年的时间里吸收了1万多名投资人的41亿余元资金。

打着“高额返本付息”的幌子,一家名叫“易胜百”的公司从2012年开始,在不到2年的时间里吸收了1万多名投资人的41亿余元资金。但2014年9月该公司突然关张,投资人购买的理财产品统统打了水漂儿。事后经统计,投资人共计损失32亿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华伟在内的12名公司高管、工作人员,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

未取资质销售理财产品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易胜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主要经营投资理财业务。被告人周华伟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振弟(化名:郭秀中)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郭秀成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之一。

易胜百公司在朝阳区国贸三期、金地中心及万通中心等地设立多个办公地点和职场,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对外销售香港股票及白银等投资理财产品。

被告人谢光贞作为该公司万通中心市场部销售总监,下辖被告人李燕、杨钢、曾力栏、李勇、刘月明、尚保国、王小坤等销售经理,销售经理下辖销售员。被告人张宇成担任该公司万通中心市场部培训讲师,负责对公司新招录销售员的培训。2013年11月,安华联合资本公司成立,该公司的实际出资者为易胜百公司,实际人员构成及经营业务与易胜百公司相同。

造成投资人损失数十亿

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周华伟、黄振弟、郭秀成等人,在朝阳区等地以易胜百公司、安华联合资本公司的名义,单独或以合作的方式,以港股经营、短期借款及投资白银、安华绿色、大明水产、绿金嘉园等项目为由,承诺高额返本付息,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或变相吸收1万余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41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32亿余元。经统计,其中已报案投资人2000余人,经济损失10亿余元。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统计,在上述非法吸收资金过程中,周华伟、黄振弟、郭秀成参与金额共计41亿余元,谢光贞参与金额1亿余元,张宇成参与金额470万余元,李燕参与金额1200万余元,杨钢参与金额100万余元,曾力栏参与金额41万余元,李勇参与金额60万余元,刘月明参与金额460万余元,尚保国参与金额230万余元,王小坤参与金额42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华伟等12人以易胜百公司、安华联合资本公司的名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采用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中周华伟、黄振弟、郭秀成等9人涉案金额巨大。黄振弟系易胜百公司及安华联合资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周华伟、郭秀成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三被告人应对全部涉案金额承担责任。其余几人应对各自的销售数额承担责任。

综合全案,法院一审判处周华伟、黄振弟、郭秀成有期徒刑8年,谢光贞有期徒刑7年,其余涉案被告人也分别被处以不等的刑罚。法院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相关经济损失,发还投资人。

不服上诉二审裁定驳回

一审宣判后,周华伟、郭秀成、谢光贞等人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对该案做出二审判决。其只是易胜百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是高层管理人员,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除领取工资外,未分得任何钱款,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周华伟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最终裁定驳回周华伟等3人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