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简化中资商业银行审批程序,加快简政放权步伐

此次《决定》的修订表现出了银监会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工作的持续深化,和银监会支持银行补充资本、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的决心。

今日(7月2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下简称:《决定》)。此次修改合并了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开业”审批,且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核准程序,体现银监会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态度。

据了解,《决定》修订进一步简化了中资商业银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程序,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申请人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筹建报告,即可开始筹建工作;二是整合“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三是优化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四是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核准程序,对于同质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取消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五是明确境内外资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条件。

针对《决定》优化中资商业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条件规定对银行的影响,银监会表示,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一是有助于银行通过募集发行次级债和其他资本补充工具,及时补充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二是有助于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发挥主动负债能力,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三是有助于银行通过发行专项金融债等方式支持“三农”、小微企业以及绿色产业等金融薄弱环节的发展。

此次《决定》的修订表现出了银监会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工作的持续深化,和银监会支持银行补充资本、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的决心。

就下一步放管服改革工作,银监会表示,将抓紧推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其余4部规章的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