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论坛丨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协调与平衡

科技的眼泪不仅仅是他个人的眼泪,也代表人类的眼泪,金融科技就其技术形态来说是越来越高了,势不可当。

今天在“2017年陆家嘴论坛”中的分论坛——“全体大会六: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协调与平衡” ,央行研究局局长徐忠、银监会信托部管理部主任邓智毅畅谈金融监管的应对和风险。重新跟着蓝鲸银行温故而知新。

当下从中国到国际,金融科技都是大风口,谈到金融创新没有什么比金融监管更热,金融科技影响下的金融业和金融业态,监管应该如何应对。监管主要关注两头,一头是宏观审慎监管会不会发生系统性风险;一头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有没有不恰当的部分,会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从金融监管的理论来看,什么样的金融监管体制能够实现安全与效率并重,既严格又富有弹性,有效平衡金融创新与安全风险防范呢?来看央行研究局局长徐忠的观点:

(一)央行和金融监管(职能划分权利)

第一,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离不开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配合,从现代货币创造理论来看,中央银行货币供给是外在货币金融体系,尤其是银行体系内部创造的货币是内在货币,货币调控是通过外在货币影响内部货币。最近一段时间,监管政策密集出台,事实上造成了货币乘数的下降和M2的下降,可见即使中央银行可以调控外在货币,但是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保障,外在货币投向何处,效率如何,这是中央银行无法控制的,也无法保证金融支持实体经济。

第二,中央银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需要获得相关金融监管的信息。套保融资、投机性融资、庞氏骗局,套保融资是指融资主体主要利用预期收入偿还债务利息和本金,庞氏骗局完全是靠借债来偿还,投机性融资介于两者之间,稳定的金融体系肯定以套保性融资为主,完全以套保性融资为主,牺牲了效率。所以说,一个既安全又有效的金融体系肯定以套保保障型融资为主。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央银行承担职能,要求中央银行在法律上、管理上具有引导社会融资,形成以套保融资为主的机构能力。

第三,中央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开展危机救助,需要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最后贷款人流动性救助,赋予了中央银行危机救助最后防线的最后地位,作为最后贷款人行动指南,绝大多数金融机构是健全的,中央银行没有必要为小部分银行提供无偿救助,要求中央银行在流动性危机采取迅速果断行动防止系统性风险的蔓延,同时遵循向流动性困难而非财务困难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原则,防范风险。流动性困难机构要提供高质量的抵押品,收取高利率,如果不参与事前事中监管,监管信息无法有效共享,中央银行很难掌握银行资产状况,很难作出准确的救助。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简化为付款项,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

(二)监管体系和监管权责

从监管体系来看。第一,监管的目标应清晰明确,面对多个任务目标,代理人有动力将所有努力投入到一切容易被贯彻的任务当中,减少和放弃在其他任务上的努力。金融监管领域,我们金融监管者往往承担着发展的职能,监管和发展二元目标的前提下,监管者会自动倾向于更容易发展的目标,而不是监管目标。

在短期内监管和发展可能出现政策不一致,存在目标冲突的情况下,存在以发展为重,监管激励不足的问题。中央层面看,在功能相同金融产品业务交叉领域出现监管竞争,这并不一定是坏事,只是在同样的金融产品,缺乏统一规制前提下监管竞争容易演变成竞相降低监管标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损害监管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同样,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监管关系上,由于监管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由中央政府负责,如果地方政府承担部分监管职能,可能对地方的金融体系进行干预,不利于稳定。

第二,监管权责应该对等。金融监管的供求失衡,金融监管是公共产品,但是监管者并不是毫无成本。金融监管存在寻租,政府通过监管干预,私人部门就有租可寻,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监管体制要通过合理监管分工,严格问责惩戒等建立机制,将监管者的行为统一到金融监管整体目标上来看。从监管的分工上来看,如果分工出现权力与责任不匹配,就会导致监管者严重扭曲,往往权力滥用,有责无权的监管目标不实现。

目前,央行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能如果没有监管职责,存款保险制度如果没有监管职能,都沦落为付款项,因为中间存在着权力与责任不对称的问题。从问责机制看,监管者由于并不完全承担监管失误导致危机和风险暴露的成本,导致监管不足,问责者要基于监管失误强化约束。

2001年澳大利亚保险局倒闭,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局被认为严重监管失误,并可能存在政治现金的利益输送,澳大利亚政府专门成立监管部门调查,合理监管者的薪酬水平也是权责一致的。监管有效性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监管者的主观能动性,尤其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专业水平的对比,在监管机构薪酬水平和市场差距过大情况下,监管机构人才不断流失,专业性下降无法避免,同时无法针对金融体系的变化,实施适应性和前瞻性的监管。

第三,监管政策应公开透明。由于监管者容易受外部力量的影响,偏离公共利益的目标,监管政策的自由裁量权应与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相匹配,对于独立性强、将消费者利益内化为自身目标的监管者可以赋予更多权力,对于独立性较弱的监管者,应当采取基于规则非相继性监管制度,增加监管透明度。

近期有两个高频词,一个是金融科技,一个是大资管,两者能发生怎么样的化学反应?信托业作为大资管重要参与主体,感受贴切。

【科技的眼泪不仅仅是他个人的眼泪,也代表人类的眼泪,金融科技就其技术形态来说是越来越高了,势不可当。 】

银监会信托部管理部主任邓智毅认为:

业界一般认为,金融科技到今天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金融IT阶段,二是互联网金融阶段,三是金融科技的3.0阶段。特别是在金融科技3.0阶段,应该说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这些技术一并发力,所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国家现在正处在第二个阶段向第三个阶段发展的转化过程当中,资管行业最关心的是什么?就是智能投顾背后的技术,就是人工智能以及新的金融科技技术。

金融科技对于我们行业特别是资管行业的影响越来越广。一是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客户和资管机构获取的信息趋同,让获取成本大大降低。二是提高了信用违约的成本,互联网提升了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和可得性,这样就提高了融资方违约的成本。三是降低了行业的壁垒,加速了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深度融合,使过去非传统的金融机构依靠渠道优势和场景优势,能够跨界进入到资管行业,金融和非金融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了。四是改变了资源配置效率,过去市场资源配置存在一个错配,借助互联网、大数据,资管机构得以更加真实、直接地获取客户群体的偏好。从而可以量身定做,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这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五是重构资管生态链,资产获取环节、财富营销环节都跟过去的方式、方法、路径发生了深度变化,彻底改变了传统资管行业的生态链。

金融科技潜在风险越来越多。这有两个层面,第一,从机构层面来上看,一是影响传统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金融机构可能分流部分银行业务,对现有银行的盈利模式、盈利能力形成巨大挑战。二是增加信息科技的操作风险,金融机构更多运用新技术,并进行外包,增加风险管理难度,在实际运行当中已经有部分第三方合作机构因为系统缺陷导致金融交易数据泄露,这一种案例。三是有可能提高整体风险水平,金融科技企业在增加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的同时,有可能降低客户门槛,引入更多的高风险客户群体,由于金融科技还没有经过一个完整周期的检验,历史数据也并不完备,因此很可能造成金融风险的低估和错误的定价,把整个行业的风险水平提高了。四是对突发事件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金融科技和物理网点不一样,是24小时全球全天候进行服务的,受到外界攻击和暴露时间会更长,概率更大,实时监测和对突发事件的处置也对我们提出了要求。所以从机构层面来说,我们很可能面临着这么一些风险。

第二,从系统方面来说,也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一是增加了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和金融体系的复杂性,金融科技加深了金融业、科技企业和市场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之间的融合,增加了整个行业复杂性,特别是部分科技企业在信息技术管理方面的局限性,有可能导致风险在这三者以及整个体系之间进行传导,系统越来越复杂,风险就越来越复杂。二是很可能强化羊群效应和市场共振,增强风险波动和顺周期性。在金融服务效率提升的同时,风险传导的速度也越来越快,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更加趋同,从而放大金融市场波动。以资管行业智能投顾为例,金融机构运用智能化系统为客户提供程序标准化资产管理建议的同时,如果采用相似的风险指标和交易策略,那么很可能在市场上导致更多的统买统卖,重涨重跌,这种现象同频共振,这也是一个系统性的风险。有取有舍,有得有失,相生相伴,这些风险伴随新的生态出现。从监管层面来看,我至少觉得面临以下几个挑战。

监管将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一是对于监管专业的能力形成挑战,监管者很可能很难快速配备相应专业的资源以及更新知识结构,识别潜在风险,从而影响监管有效性。昨天德勤发了一个报告,从2008年到现在,金融危机以来,整个金融机构收取的监管费用,全球增长了492%,累积起来将近超过3000亿美金。以欧美为主体的大型银行交的罚款增加了45倍,一方面说明监管的力度空前加大,同时也说明监管占有的监管资源越来越大。所以现在不仅出现了金融科技,也出现了监管科技这么一个新的形态,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这个问题,传统监管的手段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了。银监会从几年之前搞EAST系统,非常有效,从侧面说明监管科技业面临一个巨大发展的挑战。二是增加了风险监测和管控的难度。

对于监管第三个挑战,监管体系和秩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传统监管体系和秩序是一个相对成熟和稳定的体系,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之间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一个关系,也有人说是猫和老鼠的关系,也有人说是司机和警察的关系,不管怎么说,已经有一套透明的游戏规则,在这个规则之下大家进行博弈。但是在金融科技发展到高度形态的时候,我们有一句话叫代码即规则,代码即法律。我们现在可以把一些智能合约内置到机器里面,一旦触发条件就进行自我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