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行不做担保

银监会今天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商业银行不应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银监会近日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规定,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据中证网报道,《指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此外,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网贷行业还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

“资金存管机制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同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网贷资金的清算支付,并由商业银行与网贷机构共同完成资金对账工作,加强了对网贷资金在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有效防范了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上述负责人介绍道。

以下为全文:

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行业制度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规范网贷行业健康发展,防范P2P网贷资金挪用风险,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银监会近日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充分吸收和采纳了国家有关部委、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网贷机构和有关自律组织的意见。

《指引》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实施标准,鼓励网贷机构与商业银行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指引》共五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指引》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定义和原则。通过资金存管机制,加强对网贷资金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管理,防范网贷资金挪用风险,保护投资人资金安全。《指引》明确了存管业务的三大基本原则:一是分账管理。商业银行为网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对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存管资金分开保管、分账核算;二是依令行事。存管资金的清算支付以及资金进出等环节,需经出借人、借款人的指令或授权;三是账务核对。银行和网贷机构每日进行账务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同时规定每笔资金流转有明细记录,妥善保管相应数据信息,确保有据可查。

二是《指引》明确了委托人和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网贷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同时,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应具备责任部门、技术系统、业务制度、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基本条件。目前,包括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在内的商业银行均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银监会鼓励各商业银行根据各自差异化市场定位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满足网贷资金存管市场的需求。

三是《指引》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各方的职责义务。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履行授权保管和划转客户资金等资金存管职责,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审查、账户开立、清算支付、账户核对、存管报告、档案保管、资金监督等方面;网贷机构作为委托人主要在系统开发、信息披露、数据提供、客户服务等方面履行职责。同时,为做好风险隔离,保护存管人的合法权益,《指引》在数据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营销宣传、资金管理运用等方面明确了有关存管人的免责条款,防范商业银行声誉风险。

四是《指引》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具体操作规则。《指引》对有关业务细则提出了基本的业务规范,内容覆盖业务模式、合同内容、系统接口、日终对账、信息报告、免责条款等方面,同时明确了存管账户设置的要求,确保账户资金安全。《指引》在明确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具体业务模式和实施标准作出原则性和一般性规定,为双方结合实际开展业务预留弹性空间,满足实际操作需要。

五是《指引》明确了三项具体落实保障措施。为确保网贷资金存管机制有效落实,《指引》明确了三项具体机制安排:一是过渡期安排。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于已经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机构预留六个月的过渡期,为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系统改造等工作留出时间,并与《办法》规定的整改过渡期保持一致;二是不得变相背书。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号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交易等行为提供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三是平等商定服务费用。商业银行不得以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为由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指引》的制定和出台有利于借助市场的力量和手段引导网贷机构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下一步,围绕《办法》及配套制度的全面实施,推动网贷行业逐步进入依法监管、合规经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以下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答记者问

1.问: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定义及原则是什么?

答: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资金监督等职责的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并不视为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的保证或担保,存管人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双方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市场化原则,促进网贷行业规范发展。

2.问:网贷行业实行资金存管的意义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网贷行业还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资金存管机制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同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网贷资金的清算支付,并由商业银行与网贷机构共同完成资金对账工作,加强了对网贷资金在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有效防范了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

3.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状况如何?

答:根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未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投资、还款的资金通过平台开立的银行账户、平台法人账户或其他内部人账户进行流转,有的机构还存在将大量标的归集到少数借款人账户名下的情况。此外,还有部分网贷机构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在账户设置、资金监管等方面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方资金存管。下一步,随着《指引》的发布,业务规则和操作规范将进一步明晰,对于规范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4.问:《指引》的发布对于网贷专项整治工作的影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部署,银监会牵头负责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目前,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已经结束,其中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为尽快明确规则,推动商业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清晰界定了存管业务当事各方的职责义务,针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声誉风险,专门设置了商业银行免责条款的有关内容,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指引》作为《办法》落地实施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管政策体系,有利于过渡期整改工作的深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整改标准和依据。

5.问: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

答:《指引》明确了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的业务模式,主要原因:一是《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二是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中也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但《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

6.问:商业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为了尽快建立资金存管制度,有效防范客户资金挪用风险,推动商业银行积极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对存管人范围进一步予以了明确,考虑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除商业银行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均不具备开立个人账户或清算支付的功能,因此将存管人范围明确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同时对存管人应具备的业务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责任部门、技术系统、业务制度、支付结算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目前,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均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银监会支持各商业银行根据各自市场定位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以满足市场需求。

7.问: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指引》对存管人的职责义务做出了明确界定,内容涵盖业务审查、账户开立、清算支付、账户核对、存管报告、档案保管、资金监督等方面。鉴于网贷行业目前正处于规范整顿期,为防止风险传染,做好风险隔离,《指引》在数据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营销宣传、资金管理运用等方面明确了存管人的免责条款,以保护存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商业银行声誉风险。

8.问:《指引》对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如何设置的?

答:《指引》根据当前存管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账户体系设置上借鉴吸收了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的经验和现行做法,即由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同时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从而确保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