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省级网贷管理办法面世:年报应在年后四个月内披露

【首个省级网贷管理办法面世:年报应在年后四个月内披露】2月13日,广东省金融办发布了网贷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这也是继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细则后第一个落地的省级网贷管理办法。

继2016年8月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后,2月13日,广东省金融办也发布了该《办法》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这也是继银监会后第一个落地的省级网贷管理办法。

在征求意见稿中,广东省金融办在银监会《办法》的基础上作出了一定的细化。

在第十五条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中,广东省金融办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应当在本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进行披露。此外,还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广东省金融办在各级监管部门上报监管情况的时间节点上也作出了进一步要求。

在第二十三条监管情况报告中,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中旬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上一年度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情况。

省金融办应于每年3月中旬前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情况。

此外,《办法》还强调,注册地在外省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其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不得在广东省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