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银监局开年检查银行同业业务

同业业务风险正受到监管更多关注。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称,1月25日,其从多个独立信源获悉,近日上海银监局正贯彻落实同业业务相关监管文件,重申银行分行同业业务操作规范,并要求银行出具合规承诺函。

有接近监管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政策层面并没有变化,出发点主要是防范风险。

2016年下半年,银监会农村金融部也曾在2016年上半年相关通报中表示,要加大对同业和投资业务风险排查,特别是对于即将到期、业务异常、多层通道、以及与异地机构合作等业务进行重点排查,尤其是若发现通过加长通道链条规避监管进行投资、造成损失的,要严肃处理并逐级问责。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140号文),银行同业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

上述两个文件均下发于2014年,127号文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联合下发,140号文则是银监会根据127号下发的配套文件。

140号文中明确,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

在过去两年多时间里,部分银行已经突破或变相突破该规定。在未获得银监部门批准专营部门的同时,在异地设立同业分部,开展同业业务;或赋予分行过大权限,亦或是派驻总行人士在分行办公。

140号文中还详细规定,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债券、同业存单等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

对不能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则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市场营销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等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负责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杨晓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