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深交所谴责快鹿集团和施健兴后,快鹿集团又遭上海证监局警示

1月10日,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1月10日, 据证券时报,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开股份” 002278)发布《关于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原因在于快鹿子公司业祥投资原为神开股份控股股东,但于2016年7月24日转让股份予君隆资产,违反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公告》中表示,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调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现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鹿投资”)存在以下问题:

截至2015年10月14日,快鹿投资原全资子公司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祥投资”)合计拥有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权益的股份数量占神开股份总股本的28.078%,成为神开股份的控股股东,其中业祥投资直接持有神开股份13.074%的股权。2016年7月24日,快鹿投资与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隆资产”)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业祥投资100%股权转让给君隆资产,并于2016年7月2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快鹿投资作为神开股份收购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快鹿投资予以警示。

如果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6年12月29日,深交所发布处罚通告,快鹿集团旗下的业祥投资于2015年10月份通过受让股权入主神开股份,实控人变更为施建兴。但9个月之后,快鹿集团便将业祥投资全部股份转让给君隆资产。该次股权转让不符合“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股票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对上海快鹿集团和施建兴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交所表示,经查明,快鹿集团、君隆资产和施建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深交所认为,业祥投资原控股股东快鹿集团和神开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施建兴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和第4.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君隆资产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和第4.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深交所指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施建兴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