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例P2P案开审:“有钱贷”平台两负责人一审获刑

2016年12月12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首例“P2P”网络信贷案。

2017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发布《“有钱贷”网络融资平台两负责人一审获刑》案件快报。

 

2016年12月12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首例“P2P”网络信贷案,被告单位广西信亿银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左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董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广西信亿银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3日,被告人董某持有90%股份并任法定代表人、苏某持有10%股份。2014年6月6日,被告人董某将其持有的信亿银贷公司70%的股份、苏某持有的10%股份转让给被告人左某,董某本人保留20%的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钟某,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信亿银贷公司由左某实际控制经营。

2013年7月23日,信亿银贷公司在互联网上开设“有钱贷”网络融资平台,并通过媒体发布广告的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对外宣称“有钱贷”网络融资平台是新型的P2P投资模式,为投资人和融资人搭建投融资平台,提供投融资、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投资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对“有钱贷”平台发布的融资项目标的进行投资,承诺投资人可以获得22.6%的年利息。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信亿银贷公司利用“有钱贷”网络融资平台,通过虚构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大量的虚假标的等方式,大量吸收公众存款,并将投资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的投资款归集到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将融资所获得的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投资人利息、支付该公司日常开支和该公司股东经营的其他企业经营活动等。经司法会计鉴定,信亿银贷公司在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共向数百户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累计4930万多元,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1173万多元。

被告人左某在接手经营信亿银贷公司期间,明知该公司无实际盈利途径,已无力支付投资人本息,仍沿用董某经营期间的模式,对外发布虚假信息,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并将吸收到的920万多元资金转移至本人账户和其经营的某木业公司以及其控制的欧阳某、左某旺、左某明、杨某等人账户,致使投资人无法收回上述资金。

2014年12月22日和24日,董某、左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1月22日,董某存入信亿银贷公司账号22万元用于偿还投资人的损失,该款已被贺州市公安局冻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单位广西信亿银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董某是广西信亿银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确已触犯《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左某、董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为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法判决:

一、被告单位广西信亿银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被告人左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被告人董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四、被告人董某退赔的人民币22万元,由冻结单位贺州市公安局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五、继续追缴被告人左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920.2万元;六、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广西信亿银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被告人董某、左某承担共同退缴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