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发布,2019-2020年退坡20%

各类车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20%。

车企与用户都眼巴巴等着的补贴政策来了。

据电动汽车网报道,12月29日,工信部、财政部、科技部、发改委四部委发布了“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将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

1、提高推荐车型目录门槛并动态调整。

2、在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各类车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20%。

3、改进补贴资金拨付方式。

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该政策对于乘用车补贴变化不大,仅按照补贴既定退坡机制下降20%

(一)对于纯电动乘用车

1、增加了能量密度的要求,要求电池能量密度不小于90WH/KG,能量密度越高,补贴也就越多。

2、增加了最高车速的要求,要求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3、根据车辆的整备质量M,增加了对百公里耗电量Y的要求:

当M<=1000KG时,Y<=0.014M+0.5

当M<=1600KG时,Y<=0.012M+2.5

当M>1600KG时,Y<=0.005M+13.7

(二)对于插电式混合动力车

1、要求续航里程R不小于50KM,补贴2.4万。

2、当R<=80KM时,要求混合动力运行状态下的燃料消耗量与现有燃料消耗量标准中限值相比小于70%。

3、当R>80KM时,根据其整车整备质量M,对纯电动行驶时百公里耗电量Y的要求与纯电动乘用车的技术要求相同。

4、对于能量密度<=120WH/KG的,根据续航的不同,分别给与2万,3.6万,4.4万的补贴,而能量密度高于120WH/KG的则给予1.1倍,即2.2万,3.96万,4.84万的补贴。

二、对于客车补贴退坡幅度较大,达到40%以上

 (一)对于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1、要求客车能量密度要>=85WH/KG,补贴基数为1800元/KWH,上限23万。

2、对于能量密度在85—95之间的,给予0.8倍补贴,即1440元/KWH,按最高补贴额度算,需装159.7度电。

对于能量密度在95—115之间的,给予1倍补贴,即1800元/KWH,按最高补贴额度算,需装127.8度电。

对于能量密度在115WH/KG以上的,给予1.2倍补贴,即2160元/KWH,按最高补贴额度算,需装106.5度电。

3、要求续航里程不小于200KM。

4、要求电池系统重量占整车整备质量的比例<=20%。

5、对于百公里能量消耗量EKG要求达到以前版本的最高要求,即EKG<=0.24WH/KM.KG。

(二)对于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1、按照快充充电倍率进行补贴,要求快充倍率不低于3C,补贴基数3000元/KWH,上限20万。

2、当充电倍率在3C—5C时,给予0.8倍补贴,即2400元/KWH,按最高补贴额度算,需装83.3度电。

当充电倍率在5C—10C时,给予1倍补贴,即3000元/KWH,按最高补贴额度算,需装66.7度电。

当充电倍率大于10C时,给予1.4倍补贴,即4200元/KWH,按最高补贴额度算,需装47.6度电。

3、电池系统重量在整车装备质量中的占比<=20%。

4、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0.24WH/KM.KG。

(三)对于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

1、按照节油率进行补贴,要求节油率不低于40%,补贴基数3000元/KWH,补贴上限10万元。

2、当节油率<=45%时,给予0.8倍补贴,即2400元/KWH,,按最高补贴额度算,需装41.7度电。

当节油率<=60%时,给予1倍补贴,即3000元/KWH,按最高补贴额度算,需装33.3度电。

当节油率>60%时,给予1.2倍补贴,即3600元/KWH,按最高补贴额度算,需装27.8度电。

3、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在整车装备质量中占比<=20%。

4、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0.24WH/KM.KG。

三、对于新能源专用车,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1、按照专用车电量多少进行补贴,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方式进行补贴,上限15万。

带电量0—30KWH,1500元/KWH

带电量30—50KWH,1200元/KWH

带电量大于50KWH,1000元/KWH

按最高补贴额度算,需装131度电。

2、电池能量密度不小于80KW/KG。

3、对新能源货车,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0.5 WH /KM.KG。

4、对其他类专用车要求百公里消耗电量不大于13KWH。

四、对于燃料电池车,按照燃料电池车的类型进行补贴

1、对于燃料电池乘用车,给予20万元/辆补贴。

对于燃料电池小型货车、客车,给予30万/辆补贴。

对于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给予50万/辆补贴。

2、燃料电池额定功率与发动机额定功率相比不小于30%,且不低于30KW。

通知原文如下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6〕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

(一)提高推荐车型目录门槛并动态调整。

一是增加整车能耗要求。纯电动乘用车按整车整备质量不同,增加相应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要求;纯电动专用车按照车型类别增加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吨百公里电耗等要求;进一步提升纯电动客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要求。

二是提高整车续驶里程门槛要求。提高纯电动客车、燃料电池汽车续驶里程要求,适时将新能源客车续驶里程测试方法由40km/h等速法调整为工况法;逐步提高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门槛。

三是引入动力电池新国标,提高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循环寿命、充放电性能等指标要求,设置动力电池能量密度门槛。提高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四是提高安全要求,对由于产品质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车型,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扣减补贴资金、暂停车型或企业补贴资格。

五是建立市场抽检机制,强化验车环节管理,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及产品,及时清理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六是建立《目录》动态管理制度。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目录》后销售推广方可申请补贴。一年内仍没有实际销售的车型,取消《目录》资格。

七是督促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应用。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二)在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对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进一步完善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按提供驱动动力的电池电量分档累退方式核定。

同时,分别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限,其中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详细方案附后)。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各类车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20%。同时,有关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不断调整完善。

(三)改进补贴资金拨付方式。

每年初,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所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后逐级报省级推广工作牵头部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重点抽查后,将申报材料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核查和重点抽查情况,向财政部出具核查报告。财政部根据核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

(一)生产企业是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

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办法;应对自身生产和销售环节加强管理与控制,会同销售企业对上报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方案,运用产品信息管理系统等,加强对其各级销售商销售信息的管理,销售企业应严格核对每一笔销售信息,确保逐级上报的产品推广信息和消费者信息真实、准确、可查。

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新出厂车辆必须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2016年及以前已出厂或销售车辆,为用户提供无偿加装服务;对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车辆,在信息采集和管理上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

(二)地方政府是实施配套政策、组织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

地方政府应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要明确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

一是调整完善地方支持政策。各级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方案,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加大城市公交、出租、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更新更换力度,加强对企业监督检查。

二是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应加强验车环节管理,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整车及电池等核心零部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一致;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把关不严的责任人予以追究,加大对骗补等失信企业处罚。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企业实际推广情况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

三是建立健全地方监管平台。有关省(区、市)应建立地方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及时汇总整理企业报送数据,对接国家监管平台,加强对本地区车辆的监督管理。四是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施限行限购政策。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品牌车辆及零部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三)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强推广应用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建立国家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对新能源车辆(私人购买乘用车可视情况适当放宽)推广应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核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或省级有关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核查、抽查。

三、建立惩罚机制

(一)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同时,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或取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对不配合推广信息核查,以及相关部门核查抽查认定虚假销售、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公告》《目录》不一致、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车辆获得补贴后闲置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暂停或取消车辆生产企业或产品《公告》等处罚措施。对在应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产品,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采取停止生产、责令立即改正、暂停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二)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存在企业骗补行为的地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等处理处罚。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其它相关规定继续按《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