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等三部门:电信诈骗超50万,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文件指出,电信网络诈骗致人身亡或精神失常,将从重处罚。

12月20日,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的一份文件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3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电信网络诈骗致人身亡或精神失常,将从重处罚

12月20日,“两高一部”在北京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首次明确了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其中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以及“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等。

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极其亲属财物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电信诈骗法规相继出台

9月20日,公安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下称《规定》)。9月23日,最高检、公安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六部门今日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下称《通告》)。

《规定》明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措施,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资金。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范围、条件和程序,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实施涉案冻结资金返还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财产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及时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涉案冻结资金返还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返还工作,并就执行中的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协调。

各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规定》,对已查明的冻结资金,要按照依法溯源的原则,及时返还人民群众,减少损失。公安机关要主动与被害人联系,服务人民群众,依法办理资金返还工作,并不得以权谋私,收取任何费用。

9月23日发布的《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提出,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10月31日前主动投案,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通告》提出,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