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披露重大事宜,平安银行被交易商协会通报

根据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显示,给予平安银行通报批评处分,责令平安银行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最新通报,12月2日,平安银行在担任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青岛海湾)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时,未能就发行人(即青岛海湾)重大资产划转事宜,及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告诉众持有人,特被公告批评。

根据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显示,给予平安银行通报批评处分,责令平安银行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除去平安银行被通报批评外,类似的情节也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演。

今年1月28日,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浙江农资)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作为主承销商的农业银行未能及时组织召开持有人会议,后续管理相关工作底稿不全而被通报批评处分。

据悉,平安银行和农业银行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的相关规定。但根据以往通报案例发现,并非属于经常性发生情况范畴。

蓝鲸银行频道发现,作为主承销商的银行,必须在尽调期间做到履责,督导发行人在发行环节完备准确及时的披露信息;在发行完成后,根据后续管理指引,涉及存续期企业的变化,比如募集资金使用,必须持续信息披露。

不过,业内人士透露,一般银行承销的债,发行方通常在该行还涉及其他业务,如结算和贷款。涉及贷后管理,将持续跟进监督对公客户。而且银行作为主承销商,持续督导的责任必不可少。一方面要求发行人持续主动汇报,一方面和分支行及其他业务部门联动,多重监控账发行人状况。

某大行投行人士对《券商中国》表示,“很多时候知道得比较晚,但一旦知道,第一时间一定要主持召开持有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