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世玮:四个理由告诉你为何身前必须立遗嘱

遗产继承的学问并不简单。

中国改革开放38年,长江后浪推前浪,老企业面临更新换代、靠自己打拼积累一定财富的人(富一代)也不得不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是辛苦打拼下来的江山谁来继承?

遗产继承的学问并不简单。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遗产继承对簿公堂,与家人、亲戚、朋友争相撕破脸面,上演着一幕幕现实版“豪门恩怨”。其中,富一代们生前没有立遗嘱是遗产继承纷争的重点。

在中国,生前立遗嘱似乎是一件大家比较避讳的话题,一方面中国传统思想认为立遗嘱是件不太吉利的事;另一方,大家自信满满地觉得自己家庭关系和睦,且只有一个孩子,根本不需要立遗嘱,将来不可能有遗产继承之争。

可是,由于许多家庭情况复杂,在遗产分割时会发生很多意想不到的纠纷,“千秋万岁名,寂寞身后事”说的正是这个理。所谓身后之事,无论名利还是钱财,有谁能悉数掌控?

所以建议生前应当尽早订立遗嘱,并委托遗嘱执行人较为妥当,就不至于后来落得“教子无方、枉为人表”的不堪局面。

在诸多现实案例中,由于身前不立遗嘱会带来的问题主要有以下4点:

下一代可能无法得到全部财产

很多情况下,富一代想当然的认为:我只有一个孩子,那么我死后我的财产理所应当地归孩子所有。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若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则其遗产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而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如果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在祖孙三代关系中,一旦中间的父辈早逝,如父辈无立遗嘱,祖辈也没放弃继承,那么原属于父辈的财产(房产)需均分给祖辈和孙辈。假设独生子女要继承父母婚后购买的房产,以父亲一方为例,如果父亲去世时尚有奶奶在世,那么在分配房产时,这套房产的1/2属于母亲,1/2则是父亲的遗产。父亲的1/2遗产中,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配,那么母亲获得的房产份额为1/2+1/6=2/3,独生子女获得1/6,奶奶获得1/6。法律的这一规定与很多人的想法并不一致,所以富一代身故后,其遗产处理将很可能与他本人意愿相距甚远。本想悉数留给下一代的丰厚财产,最后下一代却只能得到其中的六分之一,甚至更少。所以,如何才能充分利用好自己的财产分配权,让自己身后的财产分配符合自己身前的意愿?立遗嘱是最好的也是最切实的解决方法。

下一代得到的遗产要和妻子平分

如果子女在婚姻过程中,继承了的遗产,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万一这对夫妻之后离婚了,就要平分这部分遗产。

作为父母可能在酒泉之下难以接受子女“人财两空”的情形。

作为富一代,就需要于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子女为遗产继承人,并指明其所继承遗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下一代可能无法接管自己的公司

很多富一代自己创业开公司,他们的遗产除了一般的房产、银行存款、股票等一般性财产外,还涉及到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就是公司股权是否可以继承,还有下一代能否代替他们的父辈直接成为公司的股东甚至是领导层。

股权继承和一般的财产继承不同,因为股权具有财产性又具有一定的人身性。

根据继承原则,继承人仅对财产性的遗产具有继承权,对于具有人身性的财产是不能继承的。

《公司法》219条规定中在对股权继承的规定仅有一条,即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对股权继承的规范非常模糊,到底哪些属于合法继承人、股东资格具体包括哪些股东权利是不明确的,即使在法院判决中也没有一个定论。

一方面法律需要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另一方面又需要保护公司的人合性。很多原始股东是因为相互间的信任才一起开公司,这些股东或许并不乐意和一个不具有任何经营能力和经验的“富二代”一起开公司。

遇到这种情况,小公司或许还可以内部协商解决,如果是大企业或者是上市公司,那么问题就更多。一旦股权继承问题爆发,会引发股价暴跌、内部管理派系争斗等一系列问题。国内已不缺乏这样类似的案例,比如十年前轰动中国民营企业界的李海沧和王均瑶的两大股权继承案。

其实这些问题并不是不可避免的。根据公司自治的原则,如果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下一代可以继承股权,并规定继承的具体权利内容,就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所以为了避免下一代最后无法顺利接管公司或避免未来的股权继承纠纷,第一代企业家需要提前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比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当继承人经营公司满三年,具备管理公司的能力,方可继承股东权利成为高管等。可见,富一代如果想让下一代顺利接管公司,就需要提前做好安排,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权继承规定,并在遗嘱中明确。

公司股权因继承而分散,被继承人家族失去公司控制权

公司股权成为遗产的一种表现形式越来越常见。

无论遗产由哪些人继承,只要作为遗产的公司股权由多人来继承,就有可能使得被继承人持有的公司股权因为继承而发生分散,从而因继承人之间的意见分歧导致被继承人家族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还在于被继承人的生前安排。被继承人可于生前立下遗嘱,通过遗产分配的倾斜来平衡继承人间的利益,从而将公司股权的继承权集中在少数甚至一个继承人手中,以防止家族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人们常常觉得既然有法定继承,为何还要立遗嘱?

正如前文所提及的,财产继承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如果提前没有安排好,会产生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所以无论如何,被继承人于生前立下遗嘱并妥善处理身后遗产继承事宜,不仅是爱护家人、防范纠纷的必要举措,也是保护公司利益、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明智选择。

古语有云“钱乃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可是这带不去天堂的钱,又何必让他在人间引发一场激烈的争夺战?

(作者郎世玮,系华东政法大学财产法研究院研究员、博士在读,郎基金总裁。郎基金法务吴琼烨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