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案22人在云南受审:多次非法偷越国边境

11月28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e租宝”系列案之被告人段强、胡文琦等22人涉嫌组织和偷越国(边)境案。

据中国新闻网,11月28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e租宝”系列案之被告人段强、胡文琦等22人涉嫌组织和偷越国(边)境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11月期间,在原钰诚集团执行主席丁宁(另案处理)的要求下,被告人段强、胡文琦多次组织、策划、指使被告人自文武、刘戈,具体负责安排驾驶员和交通工具,先后将被告人陈培军、叶玉梅等16人,接送至孟连县勐啊口岸181次;接送至西盟县大黑山边境2次;西盟县岳宋乡边境1次;接送至勐海县打洛边境5次。其中,被告人段发金通过联系被告人李金春,让其负责在勐啊口岸将被告人陈培军、叶玉梅等16人接送至勐啊口岸南卡江边,再交由他人分批用皮筏艇运送偷渡至缅甸佤邦邦康市地界,最后由被告人段发金在缅甸地界接送至邦康市境内。

被告人陈培军、叶玉梅等16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乘坐皮筏艇或摩托车多次偷渡出入境,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强、胡文琦等5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被告人李金春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被告人陈培军、叶玉梅等16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物证、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22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此前,据人民日报,11月24日上午9:00,被告人宋在庆、孙艺尧等5人涉嫌非法走私贵重金属、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案在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5日,为筹集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境外设立的东南亚联合银行储备金,按该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另案处理)授意,被告人孔艺尧、邵登辉、郭勇、刘金海与陈智强(另案处理)等人,前往山东某公司,订购加工不同规格的金条25120克、33510克、33500克、33400克,并约定在金条上印刻“东南亚联合银行”字样。2015年10月3日,被告人孔艺尧召集被告人邵登辉、刘金海、郭勇到山东某公司,将所订购的金条1239条(共计125530克),放入皖CYC663牌号的黑色路虎车内,并驾驶该车前往云南景洪市,与被告人宋在庆汇合。在宋在庆的带领下,五被告人将该批黄金运至云南省沧源县。次日,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五被告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该批黄金走私至缅甸。2016年1月7日,缅甸佤邦财政部将涉案的财物移交普洱市公安局。其中,移交由五被告人走私至缅甸(印有“东南亚联合银行”字样)的金条共计1205条,118530克。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为将前往普洱中转的钰诚集团员工运送至缅甸,被告人宋在庆向钰诚集团协调资金150万元,由普洱华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车辆,作为运送钰诚集团人员到缅甸的交通工具。同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宋在庆多次安排人员和车辆,将钰诚集团招聘的数名员工非法运送出、入中缅边境。另外,公诉机关还对5被告在2015年5—l 2月期间,多次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在庆、孔艺尧等5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出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同时,在被告人宋在庆的组织下,5被告还多次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贵重金属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对被告人宋在庆数罪并罚;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边)境罪对被告人孔艺尧等4人数罪并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物证、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5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