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状告“广东微信”胜诉 后者被判赔偿8万

腾讯诉广东微信公司,称其将“微信”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并在其网站、办公场所、对外商业活动及宣传推广中多处使用“微信”的logo。

蓝鲸传媒11月1日文:据广州日报报道,近日,佛山中院对“腾讯诉广东微信公司”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广东微信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且要赔偿腾讯公司8万元人民币。

据悉,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微信公司”)于2014年1月在佛山顺德获准注册,其经营范围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今年年初,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将广东微信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广东微信公司将“微信”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并在其网站、办公场所、对外商业活动及宣传推广中多处使用“微信”的logo。腾讯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广东微信公司停止在网站、经营场所使用“微信”字样,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并办理变更手续以及赔偿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顺德法院一审认为,广东微信公司在经营场所、网站宣传上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其中“广东”为区域名称,不具有识别功能,该公司的字号“微信”是其核心词汇,该“微信”文字与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相同,根据我国消费者对中文文字的认知习惯,两者可以认定为近似。据此认定,广东微信公司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的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令广东微信公司停止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的行为,广东微信公司对此项判决内容并未提出上诉。

同时,一审判决认为腾讯公司的“微信”构成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广东微信公司在网站、经营场所使用包含“微信”二字的企业名称,在主观上具有攀附腾讯微信知名度的目的,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公司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顺德法院判决广东微信公司赔付8万元,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号,并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广东微信公司不服此判决内容,上诉至佛山中院。

近日,佛山中院驳回了广东微信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