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朋友圈发理财广告,小心被举报违法

互联网广告新规生效,朋友圈晒广告一言不合就举报。

蓝鲸互联网金融9月1日文:2016年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据了解,《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其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例如用户在微博、微信、电商等平台发布互联网广告。

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同时,《办法》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

据广东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处长林阳表示,这里需要区分广告与信息,如果发布者没有参与经营,那就仅仅是信息分享行为,但如果参与了经营,则会被界定为广告发布。

林阳同时表示,并不是说不让发广告,而是不能随意发广告。因为每一条发出的广告,不管是作为广告主还是广告发布者,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意思是,你一旦发布了广告,就成为追责主体,广告涉及虚假不实内容、发布未经审查的特殊广告等违法内容,也应担责。

9月1日当天,金小鲸( id:lanjinghj )发现朋友圈仍有发布投资理财产品的广告,并且并未标注“广告”。

如何举报这些违法广告?

《办法》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特性,明确了广告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